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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东)2018年2月9日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宣判。
根据杭州中院的通报,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整理出莫焕晶当日放火、报警及消防扑救的时间点。
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
5时04分50秒——消防部门接群众首次报警
5时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
5时10分许——莫焕晶报警
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
5时16分53秒——到达起火建筑楼下,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
关于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焕晶在起火后报警、积极施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焕晶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消防救援时的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